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西宁市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备案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65bet在线体育投注:http://www.beijinglilymassage.com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创建时间:2016/3/14 15:08:42    
 

现将《西宁市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备案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将意见于2016414日前反馈至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关街43号)

  邮 编:810000      电子邮箱:xnfzbfgc@163.com

  联系电话:(09718227005 传真: (09718230099

  联系人:樊郁业 张弛

 

              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3月14

 

 

 

 

 

 

 

 

 

 

 

 

 

 


西宁市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备案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
  
(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备案表等材料。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

政强制决定进行审查。
备案审查部门可根据需要调阅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

决定有关案件材料。调阅案卷或材料时,应向处罚机关填发《调

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第九条 备案审查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从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程序是否合法;
  ()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备案审查部门
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报备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由备案审查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审查部门应当予以通报:

  ()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备案材料的;

  ()对备案审查部门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的;

()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拒不自行纠正或者撤销的。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案件的备案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西宁市政府法制办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月 日起施行。

 

 

附件: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格式(样本)

 

重大行政处罚(强制)决定备案报告

             备字(   )  号  

 

现将         日,对

作出        

案的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上报, 批准请予备案。
  

 

 

               (印章)

                 

 

 

行政处罚(强制)决定备案表

 

 

 

 

 

 

 

 

 

 

填表机关(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西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强制)决定备案表

填表机关(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处罚(强制)实施机关

 

处罚(强制)批准机关

 

办案人员

姓名

 

职务

 

 

 

 

被处

罚(强制)当

事人

基本

情况

 

法人或所属组织

名称

 

住所

 

法人代表

 

公民

姓名

 

职务

 

地址

 

案由

 

立案日期

 

处罚(强制)决定日期

 

处罚(强制)决定结果

 

执行(强制)送达日期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强制)依据

 

备案机构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调阅行政处罚(强制)案卷通知书 

法备调字(   ) 

 

你单位   号行政处罚(强制)决定,本机构已备案。根据需要,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    行政处罚(强制)案的卷宗及材料报送本机构。
                  

 

 

(备案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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