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宁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365bet在线体育投注:http://www.beijinglilymassage.com    来源: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创建时间:2017/5/24 11:35:58    
 

 为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我们起草了《西宁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xnfzbfgc@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西宁市南关街43号,邮编:810000

3.通过来电或者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0971-822474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623日。

 

 

            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23

 

 

 

西宁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公交站亭、商场、集贸市场、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物业服务单位等)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对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人按年度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规划和建设、园林、公安、市场监督、卫生计生、交通、环保、食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无占道经营、无乱摆乱放、无乱搭乱建、无乱写乱画、无乱停乱放等;

2.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围墙、门(橱)窗、灯饰保持美观整洁,无破损;

3.户外广告、标牌设施符合规定,并保持完好整洁,保证户外灯饰、霓虹灯美化、夜间亮化;

4.不擅自拆除、移动、损坏公共设施;

(二)环境卫生:

1.沿街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2.遇雨雪天气责任人应积极配合扫雪除冰工作,保持地面无积水、积冰;

3.责任人不乱倒垃圾,不将垃圾扫入下水道口、绿化带内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

(三)园林绿化: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3.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不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人,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临街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售货亭、报刊亭、彩票销售站点、物业服务单位等责任区域,按照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划定。

责任区不明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界定。

第九条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卫一体化清扫要求,做好人行道的清扫工作,责任人应当配合做好责任区内的日常保洁。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有关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建设、园林、公安、市场监督、卫生计生、交通、环保、食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由考核单位报相关单位取消其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对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义务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未达到要求的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记入单位或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人不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未签订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在“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中收取管理费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200710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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