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工种)(初级、中级)培训机构设立必须遵循以下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3、《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10〕209号)
4、申请人申请办学职业(工种)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先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
二、申请人应先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中心)下载西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资料,熟悉了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政策。
三、申请人依照相关法规并结合实际提出申请,将申办报告报至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符合申请规定,本机关有权受理的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受理,下达筹设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或本机关无权受理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释。
五、申请人筹设完成,按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申办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选3-5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专家确定后的1个工作日内实地对申请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1、成立专家评审组,明确评审组组长。
2、评审组长向申请人说面来意。
3、评审专家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咨询、实地查看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许可行性进行评审。
4、专家组讨论形成集体评审建议,申请人回避。
5、评审专家现场向申请人反馈评审意见及改进措施并提出是否设立的建议,填写《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专家小组意见并签字。
6、专家评审全过程按规定接受纪律监督。
七、专家评审建议设立的,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指导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办理。
八、满足设立条件的,给予正式答复,明确举办人、法定代表人、举办时间、举办内容及办学层次等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