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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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职责。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职责。

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职责。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职责。

5.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职责。

6.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审批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划入的职责

1.将原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2.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划出的职责

1.将城镇燃气经营、设施改动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发、劳务分包序列资质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同备案、招投标备案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将西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备案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将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职责。

2.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城乡规划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拟订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组织编制主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要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核和实施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道路、综合管廊、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核;负责城乡规划区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及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四)负责城市风貌特色塑造的规划工作;组织审查城乡规划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建筑立面设计;负责城乡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规划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结构、外饰等审核及监督监察和查处。

(五)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规划和建筑市场违法案件。

(六)负责工程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收拆迁的协调和监管工作。

(七)承担指导、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指导三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村镇建设计划、实施情况;指导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及危房改造、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八)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建筑节能、行业科技发展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执行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落实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拟订城镇燃气、供热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燃气、供热运营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灾后重建的规划、设计论证和审查工作;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合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督查督办、资产管理、文书档案、机要、党委纪检、群团、考核、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信息、新闻宣传、机关安全保卫、保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组织起草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财务和资金监管处

负责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拟订规划建设资金的收支计划;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

(三)城市规划处

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评估工作;负责三县、工业园区以及管委会重大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城乡规划,下达年度规划设计任务。

(四)城市设计处

负责制定城市风貌导则和城市设计指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环境景观规划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与设计方案;负责城市雕塑、城市色彩、城市夜景等环境景观艺术要素的规划;负责历史文化建筑与街区保护规划工作。

(五)建设项目技术审核处

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工作;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参与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制定,参与详细规划的审查、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论证;负责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立面设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核。

(六)村镇规划建设处

承担指导、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监督、检查村镇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村镇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技术指导;负责对村镇建设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负责督导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村镇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七)市政公用处

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政设施开挖、占用进行审核;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目标考核;负责小城建项目方案审查及实施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建设方面的投诉。

(八)城市建设处

负责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的论证储备及可研工作,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编制建设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统计和行业经济形势分析;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监管。

(九)建筑市场监管处

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受理规划建筑市场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建筑市场及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并监督实施;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运用及管理;负责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竣工核实;负责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市政交通规划处

负责与国家、全省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的研究、对接;负责组织编制和报批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跨区域的重大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审查;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及利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综合管廊规划。

(十一)科学技术处

承担建筑节能、行业科技发展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拟订建筑节能、建设科技、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城镇燃气供热管理处

负责组织编制供热燃气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燃气、供热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燃气公用行业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公用行业的安全质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测算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及热源建设费等标准;负责供热、燃气方面的投诉处理。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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