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殡仪服务站及骨灰堂的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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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设殡仪服务站及骨灰堂的建设审批

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7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7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实施)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1、有建设(迁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用地;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3、有建设(迁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必要经费;

4、必须是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规划指标之内的项目;

5、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其从事的经营项目相符合。

办理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建立的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及可行性论证,资金来源等筹备情况,申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等。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和土地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3.场所(场地)使用权证。如场所(场地)具有法律效力的使用权证明。4.业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同意兴建的证明,当地村(居)民代表会讨论同意及签名原件。5.验资报告。申请登记时须持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金额须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6.拟定法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包括:拟定法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职业、个人简历等。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验证时原、复件一并验,留复印件备案。

办理地点

西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2

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办理电话

09718295875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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