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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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民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申请条件

机构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安全、固定校舍(面积不低于800平米),具有相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备校长及财务人员,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教材。

变更:1、民办教育机构的法人变更。2、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变更(包括新增办学项目)。3、校址变更。4、机构名称、办学章程变更。

终止:学校无事实办学行为,法人决定终止办学

办理材料

设立审批: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3.校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在该辖区举办学校的意见书。

4.权威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校舍安全等级证明材料和消防安全意见书。

5.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银行存款证明,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及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校园土地证明、校舍房产证明,租用校舍的须有3年以上正式租房协议);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明、教师证、会计师证的复印件)。

变更事项:

一、变更法人            

1.新法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申请

2.原法人辞去法定代表人个人申请

3.学校关于变更法人的请示

4.新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辖区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5.原法人在校期间财务审计报告

6.变更法人登报声明(学校名义)

7.董事会(校务会)章程

8.以入股形式出资办学,提交新修订的董事会章程

9.自然人出资办学,提交新修订的校务会章程

二、变更校址

1.学校关于变更校址的请示

2.校舍的平面图

3.校舍房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租房协议书(三年)

三、变更校名

1.学校关于变更校名的请示

四、增加培训内容

1.学校关于增加培训内容的请示

2.教师资格证(相关学科)

3.授权委托书(如剑桥英语)等

终止:1、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研究决定终止办学的书面决定和申请书,须阐明原因。

2、由指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财产清算报告(应当在民办教育机构停止办学行为后进行)。

3.终止办学的登报声明

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 市政府黄河路142

办理时间

设立审批38个工作日内

变更终止25个工作日内

工作日办理: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办理电话

09716157636

办理流程

设立:填表、提交材料(申请人)→材料初审→(教育局窗口,1工作日)→审核实检(教育局职社处,16工作日)→复查论证(分管局长,12工作日)→局长办公会(局长,5工作日)→办理风险保证金手续(职社处,3工作日)→发办学许可证(教育局窗口,1工作日)

变更、终止:申请人填写表格提交材料→材料初审(教育局窗口,1工作日)→审核实检(职社处,10工作日)→复查论证(分管副局长,10工作日)→办理变更、终止备案手续(职社处,3工作日)→下达许可变更、终止批复(窗口,1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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